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建筑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不一定都是建筑服务,还有可能是销售货物,提供租赁服务等,不能把企业的应税行为和经营范围相混淆。
二是非建筑企业也有可能按照建筑服务交税,比如电信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的初装费等,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同时配备操作人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等,可见,有没有建筑资质,是不是建筑企业,与是否能够提供建筑服务无关。
三是要注意易混淆税目,疏浚属于建筑服务(9%),航道疏浚则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港口码头服务(6%),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属于其他建筑服务(9%),而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属于增值税劳务(13%,详见2011年56号公告),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属于建筑服务(通常为3%),而不是“劳务”,增值税中的劳务是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税率为13%。
四是注意建筑企业常见的价外费用,比如业主由于延期支付工程款而额外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施工过程中由于表现突出业主支付的奖励款等。这些都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按照主税目缴纳增值税。
在税收检查中,如何区分建筑企业的税目适用是否正确?一要看合同内容的决定,二要看发票的票面显示,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票面自动显示编码简称,如*建筑服务*、“*经营租赁*”、“劳务”等,如果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不显示编码简称,可以从代开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中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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