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为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外,税额标准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征税;
四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从低征税,在考虑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同时,有利于促进优化农业灌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
五是对工程建设等疏干排水,征收水资源税,对回收利用的从低征收;
六是对部分从事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延续原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执行居民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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