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1)合同负债可以简单理解为以前的预收或递延收益科目,根据新收入准则,这两个科目以合同负债代替;
(2)合同
资产可以理解为同样是收款权利,但比应收账款稍微弱一点,即在收款前还不只是时间问题,要承担的不只是信用风险(对方不给钱),还有履约风险(其他义务未履行)。比如合同约定交付两个商品,企业才交付了A商品,那么此时收款权可以先确认合同资产,距离转入应收账款时点,还需要将B商品也交付完毕。
(3)同一合同下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比如预收了200万,同时有合同资产300万,则预收的200万就应当记为合同资产-200万而非合同负债,最终报表显示合同资产100万。无需重分类。
平时做帐,准则应用指南提到,用“合同结算”科目加以过渡,收款进度与履约进度比较,不管是提前收款(合同负债)还是延后收款(合同资产OR应收账款),都记在该合同结算科目,提前收款,借:银行存款,贷:合同结算,延后收款,借: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贷:合同结算,履约情况计入合同结算-收入结转,借:合同结算,贷:主营业务收入,最终看合同结算余额是借方就说明履约多,计入合同资产,是贷方就说明收款多计入合同负债。实务中简化处理,可以平时全都在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归集,期末如果是贷方余额就重分类到合同负债,比如确认收入300万,全部计入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收到结算款400万,全部计入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400万,期末余额-100万,全部重分类到合同负债。
(4)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即,不同合同产生的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应当分别列示,不得如(3)所述进行抵消净额列示,如果抵消了,就需要作为会计差错调到相应科目,而不属于重分类调整。
7、往来重分类的滚调
审计师在年审时会进行正确的重分类,而企业不一定会同步重分类调整到账簿中。次年审计,需先将期初重分类之后,再根据当年的科目余额表,考虑会计差错等因素的调整之后,捋顺正确的当年借贷方的发生额,推至期末,看期末余额方向,再根据前述(1)-(6)的解析判断是否进行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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