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渡资产使用权范围: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具体对应的为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第12、13、14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确认原则以下面相关未定内容为参考:
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总结: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认收入,有可能提前或滞后于资产让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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