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哪些情形,企业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 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企业
1、享受相关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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