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算适用条件上
《付款结算办法》规定,收、承兑除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用收、承兑结算时,双方必须按照规定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在不同地点使用收、承兑结算。
(2)收款人应办理托收手续,必须持有货物已装运的证明。
(3)双方在办理收、承兑、结算时,必须遵守合同,维护信誉。根据<支付结算方式的规定,如果收款人在同一付款人的交付和收款中不将货物退回三次,收款人开户银行应将收款方暂停收款方;付款方应当三次支付不合理的款项。付款人的存款银行应暂停其对外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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