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计算方式最为准确,但是多数企业是第二年发放上一年的奖金,这就需要能够预测获取奖金当年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无法预测,则无法准确进行比较。
如全年综合所得(含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不需要缴纳个税的,肯定需要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案。
如,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综合所得(含一次性奖金收入)-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全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最低税率也是3%,所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案。
因为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最低税率也是3%,目前,除了上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的情况,综合所得税率最低为3%,所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综合所得(含一次性奖金收入)-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36000,两种方式适用税率均为3%,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案。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案,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
即不是选择“单独计税”对纳税人更有利,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含一次性奖金)>0,适用税率为E,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F。
如果E>F,选择“单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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