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收的生产环节征税情况下是: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单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5)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范围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消费税征收范围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含以旧换新)的,在零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代表的有金银钻及其装饰品征税和超豪华小汽车
4.批发环节消费税征收范围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消费税具体的纳税具体缴纳条款和具体计算公式也有明确规定,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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