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也就是说,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进行加工的,合同记载方式不同则计税依据也不同。
合同中如果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如果合同中没有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划分开,则应按照加工费与原材料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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