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目前股东出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货币出资,另外一种是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需要在不禁止的情况下满足可用货币估计和依法转让两个条件。非货币出资的类型包括实物、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或者其他类型,前述非货币出资应当无瑕疵且应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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