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就是举例:
甲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年终奖:3万元
按照单独计税方式计算:
100000×10%-2520=7480(元)
(30000÷12=2500〈3000)30000×3%-0=900(元)
所以甲应纳税7480+900=8380(元)
按照合并计税方式计算:
(100000+30000)×10%-2520=10480(元)
乙
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年终奖:37000元
按照单独计税方式计算:
30000×3%=900(元)
(37000÷12=3083.3〉3000)37000×10%-210=3490(元)
所以乙应纳税900+3490=4390(元)
按照合并计税方式计算:
(30000+37000)×10%-2520=4180(元)
注:按照年终奖单独计税预缴方法,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按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上诉案例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对乙来说,“合并计税”的方式要比“单独计税”划算一些。而对甲来说,“合并计税”的影响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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